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5,中司調,4640,2016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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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司調字第4640號
聲 請 人 李靜玲
相 對 人 李慈君
上當事人間因回復原狀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之住所地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相對人李慈君之住所地在南投縣,有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

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吳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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