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5,中小,1304,201705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1304號
原 告 觀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淑麗
訴訟代理人 王家諭
被 告 黃文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被告於民國105年6月20日具狀聲請法官迴避,而於105年6月24日,以105年度中小字第1304號裁定應停止訴訟程序,嗣原告聲請法官迴避之事件(105年度聲字第173、250號)業經法院裁定駁回而確定,故前揭停止原因即屬消滅,應續行審理。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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