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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1533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鄉林皇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嫦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伯克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6,6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洪堯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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