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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3165
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英豪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棟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保全商業同業公會間請求給付會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洪堯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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