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5,中補,1675,2016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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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675號
原 告 陳品蓁
陳育珮
陳啟祥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水噹噹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書狀,載明本件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等),起訴狀所載欠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欠明(即訴之聲明,應具體明確,如明確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及按日給付500元之遲延賠償係自何日請求),上開書狀應另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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