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6,中小,262,2017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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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262號
原 告 東海羅曼羅蘭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翠紅
被 告 曾義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區○○○路○段000號」,有其戶籍謄本1紙附卷可稽,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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