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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339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呂立偉
被 告 阮杰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833元,及自民國93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3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以新臺幣300元計付,延滯第2個月新臺幣400元計付,延滯第3個月計付新臺幣500元違約金,最高以3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2、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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