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6,中小,750,201705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75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周紹義
複 代理人 邱雅鈴
被 告 蔡宗志 原住臺中巿西區大仁街56號5樓之1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伍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五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至清償日止,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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