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77號
原 告 總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廖泓瑋
訴訟代理人 呂思亮
被 告 何瑞珠
訴訟代理人 袁純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21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請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以書狀先行說明所提出之房屋瑕疵照片各係於何時拍攝,又是否有驗收單及註記交屋瑕疵之交屋單。
原告請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以書狀先行說明被告上庭主張瑕疵係在保固期間發生,則對被告主張保固條款之意見,又請陳報兩造驗收時之驗收單,及交屋時被告是否有將瑕疵註記之交屋單。
兩造繕本請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