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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900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鄭穎聰
劉俊杰
被 告 周學振(即周錦銘之繼承人)
被 告 詹周瓊花(即周錦銘之繼承人)
被 告 吳周金英(即周錦銘之繼承人)
被 告 王周金雲(即周錦銘之繼承人)
被 告 莊周金蘭(即周錦銘之繼承人)
被 告 周彩芹(即周錦銘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1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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