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6,中小,967,201705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96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木林
被 告 彭進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6 月9 日上午9 時22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翊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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