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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救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周予禾
相 對 人 黃國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6年度度中簡字第1351號),聲請人以其生活困難,目前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出臺中市北屯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以為釋明,而聲請人名下均無財產,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調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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