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003號
原 告 王雅慧
訴訟代理人 尤榮福律師
被 告 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黃冰如
訴訟代理人 張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7日上午9時3分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本人到庭說明。
原告請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本件完整買賣契約及購買時系爭土地其上是否有建物;
又原告係何時知悉系爭土地面積更正之事;
及原告曾否向被告機關提出國賠申請,如有,請提出證明。
上開陳報狀之繕本請逕寄對造。
被告請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102年9月3日通知被告系爭土地面積更正之事之回證,及原告向地政所辦理系爭土地過戶登記之全部相關資料及102年9月之後辦理土地權狀換發登記之資料過院參辦,繕本請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