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6,中簡,1396,20171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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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396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標準公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泰弘
訴訟代理人 梁怡君
邵燕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賠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9,484元,應徵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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