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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468號
原 告 劉逸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廣美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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