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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70號
原 告 吉泰空調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維
被 告 盛玄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13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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