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6,中簡,1976,20171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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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9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裕陸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5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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