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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376號
原 告 郭欣怡
訴訟代理人 陳曉春
被 告 楊雋佑即楊紘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月23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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