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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9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訴訟代理人 林毓馨
訴訟代理人 陳昭勳律師
被 告 朱秋盈
被 告 朱龍興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廖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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