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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127號
原 告 陳翠閨
訴訟代理人 黃信德
被 告 陳煜傑
兼法定代理 陳榮華
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1月10日下午3時整,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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