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壹、程序事項:
- 貳、實體方面:
-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新興大廈(下稱系爭大廈)之管理委員會
- 二、被告則以:原告只是代收代付住戶繳交之管理費,原告支付
- 三、本院之判斷:
-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系爭大廈之管理委員會,被告為如附表所示
- (二)被告雖抗辯:被告前有溢繳管理費,應與原告本件所請求之
- (三)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
-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系爭大廈住戶規約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
- 六、本件係依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應適用民
-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3191號
原 告 新興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祐生
訴訟代理人 賴淑惠律師
被 告 李仁鴻
訴訟代理人 顧報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零柒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叁拾萬零柒佰柒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1,79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嗣於本院訴訟繫屬時,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00,775元,及自民事擴張聲明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見本院卷第54頁正面),核屬聲明之擴張,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新興大廈(下稱系爭大廈)之管理委員會,被告於民國86年12月19日取得系爭大廈中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000號7樓之3、8樓之1、8樓之2、9樓之1、9樓之2、9樓之3、10樓之1、10樓之2、10樓之3等建物所有權,而為系爭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
依系爭大廈區分所有權人規約手冊第23、24、25條約定,住戶有按月依每坪繳納30元管理費之義務,而空戶打八折計算。
惟被告自104年2月13日起至106年11月30日止即積欠如附表所示之管理費共300,775元,經催討後,被告仍未給付,爰依系爭大廈規約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訴請被告如數給付。
並聲明:如程序事項變更後之聲明。
二、被告則以:原告只是代收代付住戶繳交之管理費,原告支付完對社區公共設施的維護費用後,如有剩餘應是住戶之財產,原告應退還給住戶,無權利扣留,是被告溢繳之管理費,應與原告所請求之管理費相抵銷。
且原告應公告105年管委會的決算書公告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系爭大廈之管理委員會,被告為如附表所示標的之建物所有權人,為系爭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
依系爭大廈區分所有權人規約手冊第23、24、25條約定,住戶有按月依建物每坪30元繳納管理費之義務,而空戶打八折計算。
惟被告自104年2月13日起迄106年11月30日止即積欠如附表所示之管理費共300,775元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台中縣烏日鄉公所88年5月29日八八烏鄉建字第06807號函、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新興大廈區分所有權人規約手冊、存證信函及回執、被告各戶欠款金額明細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9至27頁、第39至42頁、第56頁、第58至67頁),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被告雖抗辯:被告前有溢繳管理費,應與原告本件所請求之管理費相抵銷云云(見本院卷第69頁正面),經查,原告所請求之管理費計算標準,核與住戶規約相符,且原告係依據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49號勝訴之確定判決,對被告聲請強制執行被告應納之管理費,並無所謂被告溢繳管理費之問題,被告空言抗辯其溢繳管理費,以此為抵銷之抗辯,並不可採。
被告另抗辯:原告應公告105年管委會的決算書云云(見本院卷第52頁背面),惟無論原告是否未公告105年管委會的決算書,此與被告應繳納管理費之義務,並無互為對待給付之關係,無同時履行抗辯之適用,被告仍應依住戶規約之規定,繳納管理費。
被告此部分抗辯,亦非可採。
(三)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2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所明定。
而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息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1、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自民事擴張聲明狀送達翌日(即106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54頁正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系爭大廈住戶規約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民法第203條、第233條規定,訴請被告給付300,775元,及自106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予敘明。
六、本件係依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另為衡平被告之利益,爰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被告李仁鴻各戶欠款金額明細表
(新臺幣: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樓層名 │104年2月13日至104年12 │105年 │106年1月1日至106年11月│合 計 │
│(坪數) │月31日(原告以10.5月計│ │30日 │ │
│ │算) │ │ │ │
├─────┼───────────┼───────────┼───────────┼─────┤
│ 7樓之3 │8,870元 │ 10,138元 │9,293元 │28,301元 │
│(35.2坪)│(計算式:35.2坪×30元│(計算式:35.2坪×30元│(計算式:35.2坪×30元│ │
│ │×0.8×l0.5個月) │×0.8×l2個月) │×0.8×l1個月 │ │
├─────┼───────────┼───────────┼───────────┼─────┤
│ 8樓之1 │13,558元 │15,494元 │14,203元 │43,255元 │
│(53.8坪)│(計算式:53.8坪×30元│(計算式:53.8坪×30元│(計算式:53.8坪×30元│ │
│ │ ×0.8×10.5個月) │×0.8×l2個月) │×0.8×11個月) │ │
├─────┼───────────┼───────────┼───────────┼─────┤
│ 8樓之2 │9,853元 │11,261元 │10,322元 │31,436元 │
│(39.1坪)│(計算式:39.1坪×30元│(計算式:39.1坪×30元│(計算式:39.1坪×30元│ │
│ │×0.8×l0.5個月) │×0.8×l2個月) │×0.8×l1個月) │ │
├─────┼───────────┼───────────┼───────────┼─────┤
│ 9樓之1 │13,558元 │15,494元 │14,203元 │43,255元 │
│(53.8坪)│(計算式:53.8坪×30元│(計算式:53.8坪×30元│(計算式:53.8坪×30元│ │
│ │×0.8 ×10.5個月) │×0.8×12個月) │×0.8×11個月) │ │
├─────┼───────────┼───────────┼───────────┼─────┤
│ 9樓之2 │9,853元 │11,261元 │10,322元 │31,436元 │
│(39.1坪)│(計算式:39.1坪×30元│(計算式:39.1坪×30元│(計算式:39.1坪×30元│ │
│ │×0.8×10.5個月) │×0.8×12個月) │×0.8×11個月) │ │
├─────┼───────────┼───────────┼───────────┼─────┤
│ 9樓之3 │8,014元 │ 9,158元 │8,395元 │25,567元 │
│(31.8坪)│(計算式:31.8坪×30元│(計算式:31.8坪×30元│(計算式:31.8坪×30元│ │
│ │×0.8×10.5個月) │×0.8×12個月) │×0.8×11個月) │ │
├─────┼───────────┼───────────┼───────────┼─────┤
│ 10樓之1 │13,558元 │15,494元 │14,203元 │43,255元 │
│(53.8坪)│(計算式:53.8坪×30元│(計算式:53.8坪×30元│(計算式:53.8坪×30元│ │
│ │×0.8 ×10.5個月) │×0.8×12個月) │×0.8×11個月) │ │
├─────┼───────────┼───────────┼───────────┼─────┤
│ 10樓之2 │8,996元 │10,282元 │9,425元 │28,703元 │
│(35.7坪)│(計算式:35.7坪×30元│(計算式:35.7坪×30元│(計算式:35.7坪×30元│ │
│ │×0.8 ×10.5個月) │×0.8×12個月) │×0.8×11個月) │ │
├─────┼───────────┼───────────┼───────────┼─────┤
│ 10樓之3 │8,014元 │9,158元 │8,395元 │25,567元 │
│(31.8坪)│(計算式:31.8坪×30元│(計算式:31.8坪×30元│(計算式:31.8坪×30元│ │
│ │×0.8×10.5個月) │×0.8×12個月) │×0.8×11個月) │ │
├─────┼───────────┼───────────┼───────────┼─────┤
│合 計│94,274元 │107,740元 │98,761元 │300,775元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