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6,中簡,463,2017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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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463號
原 告 喜馬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柏蒼
被 告 八千代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堯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5日下午3時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具狀陳報受領被告之金錢明細及其性質?以及曾經催告被告繳納租金以及終止租約之時間及證明文件。

兩造並應陳報是否聲請通知證人賴忠勇及其待證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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