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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989號
原 告 王紹宗
訴訟代理人 王惶仁
被 告 凌碧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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