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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038號
原 告 林安裕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益分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自由分行間請求給付利息差額等事件,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其中一項未補正或均未補正(補正事項、資料不齊全亦同),致起訟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應具狀查報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益分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自由分行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3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原告應如數補繳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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