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6,中補,1307,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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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307號
原 告 崴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宜姍
訴訟代理人 鄭景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壬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材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2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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