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6,中補,2800,20171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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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800號
原 告 陳玉枝
訴訟代理人 陳蒼賢
被 告 鄭宣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宣堂間請求修繕漏水並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依原告於民國106年12月1日提出之事陳報狀及估價單等所陳報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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