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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3064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義隴、許世賢、許雅閔、許雅芬、許士杰(均為賴衣柔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0186號),惟被告等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85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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