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6,中小,47,201704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47號
原 告 劉慈雅
訴訟代理人 劉佳容
被 告 鄭霞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5月10日上午10時許,在本庭第3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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