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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677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施鍠瑋
朱濬哲
被 告 管怡欣即管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089元,及其中新臺幣57,735元自民國103年03月2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2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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