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6,中小,688,201705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688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張郁萱
被 告 李承宥
訴訟代理人 李森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45號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與訴外人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巨匠電腦公司,即巨匠電腦短期補習班)簽訂契約購買電腦上課課程,並簽訂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約定由原告先行給付該等全額款項予巨匠電腦公司,被告再分期付款予原告,是被告應給付該等未償分期買賣價金予原告等語,被告則抗告已提起請求巨匠電腦公司減少上開買賣價金之訴訟,現由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45號案件審理中,迄未審結,是本件應待被告與巨匠電腦公司間上開訴訟案件終結後,再行訴訟等語。

查本件民事訴訟法之裁判,以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45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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