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6,中小,952,201705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952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被 告 王莉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七三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陸拾貳元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七三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捌佰玖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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