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救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詹益銘
相 對 人 方園海鮮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進益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是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
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法院依據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
如當事人之訴不合法不能補正或未經補正,或當事人之主張縱為真實,在法律上仍應受敗訴之裁判之情形。
若本案訴訟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即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228號、95年度台抗字第72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106年度中勞簡字第44號),依聲請人主張之事實,乃係因職業災害所提之民事訴訟,且依所提之事證,顯非無勝訴之望,業據聲請人提勞工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勞工保險傷病診斷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等影本附卷可參。
本院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