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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06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被 告 江獻章
被 告 其他公同共有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共有物分割事件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以全體共有人(含其繼承人)起訴或被訴,於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訴訟,於起訴狀記載被告江獻章及被告其他公同共有人,惟對被告其他公同共有人之真實姓名及地址均未記載。
而本院前以裁定通知原告應於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台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之第一類地籍謄本。
㈡全部共有人之戶籍謄本。
㈢訴之聲明應具體明確特定,請補正訴之聲明,敘明分割後之應有部分比例。
㈣請敘明起訴狀所載之被告「其他公同共有人」之真實姓名及地址,又其餘共有人如有死亡,應一併敘明追加何人為被告,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自出生至死亡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是否有辦理拋棄繼承。」
俾予核對本件被告是否均具備當事人能力及當事人適格,且利起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合法送達所被告。
惟原告起訴程式既有欠缺,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4月21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可,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佐,其訴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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