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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07號
原 告 何汝烈
被 告 葉美君
訴訟代理人 何太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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