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6,中簡,1071,2017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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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07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吳志豪
被 告 高清田
林郁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14日上午10時5分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下列事項:㈠起訴狀附表所載97年該次所有權移轉登記辦理之土地建物部分之權利範圍之依據;

又該次移轉登記就建物部分權利範圍係1分之1或2分之1;

又該次移轉登記是否就土地地號大益段247-1號亦有辦理移轉,證據為何。

㈡起訴狀附表所載之土地地號大益段247-1地號之土地第一類謄本。

㈢訴之聲明如有變更或更正請以書狀陳報。

上揭陳報狀繕本請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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