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6,中簡,1478,201705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47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志隆
被 告 蔡惠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於民事簡易程序亦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借款而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798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36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1日以106年度中補字第866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4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份附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乙份在卷可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