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6,中簡,1498,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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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498號
原 告 曾玗潔
被 告 房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簡易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在南投縣國姓鄉,票據付款地亦在南投縣國姓鄉,有被告之戶籍謄本1份、本票影本19張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3條、第20條等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方為適法。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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