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6,中簡,1687,201712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68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余美燕即余宥禛即余侑臻
余瑞珠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7日本院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建物標示部「建物」欄內關於「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