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6,中簡,2986,2017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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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986號
原 告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賴科文
王峻偉
被 告 李慶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月10日上午9時35分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以書狀陳報本件請求本金102,432元之計算式,說明如何算出本金為102,432元,該消費本金是否有計入循環利息、手續費及違約金。

又原告最後一次繳款日係何日,當時積欠本金金額為何?再依得易卡申請書之「請選擇您想申請的卡別欄」既載明額度5萬元(本院卷第5頁),何以被告積欠之本金高達102,432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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