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6,中簡,3118,2017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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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11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黃雅怡
被 告 李朝永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月18日上午8時5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註記:原告應於庭前陳報與系爭車輛同款同年份車輛,於104年10月16日當時之市價大約為何,並附證明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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