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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149號
原 告 世華金融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文籐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
王家諭
被 告 吳郁靖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查本件訴訟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389號損害賠償事件,因上開該訴訟事件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06年11月28日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389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389號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事件已審結,業經原告提出該和解筆錄在卷可稽,是爰依原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三、茲查明該案件業已終結,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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