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166號
原 告 李簡月雲
原 告 李銘倫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律師
江姵儒律師
被 告 長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傳雄
被 告 劉偉雄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士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改行通常訴訟程序。
原告請以書狀陳報就聲明第二項部分,主張侵權行為之時間為何,又係以三聯單如何詐騙,繕本逕寄對造,並請當庭提出原證13之原本。
被告請以書狀陳報對原證13的意見,繕本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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