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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378號
原 告 沈柯善
訴訟代理人 江慶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政、仁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係就本院106年度交簡字第411號業務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4號裁定移送前來,是本件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乃以原告以起訴狀所載因被告之業務過失傷害所生之損害而請求之賠償新臺幣(下同)20萬元,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可免徵裁判費之範圍。
惟原告於該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移民事庭後,始於民國106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以言詞擴張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林文政、仁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345,200元(見本院卷第47頁背面),其擴張部分為145,200元已逾越原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請求之範圍,是本件原告所提擴張部分訴訟標的金額145,2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1,55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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