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506號
原 告 楊政達
被 告 吳姿儀
杜歐州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姓名「杜歐洲」之記載,應予更正為「杜歐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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