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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754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雅雯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於103年1月21日至地政事務所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之103年普登字第013580號分割繼承之全部相關移轉登記資料。
二、本件係撤銷被繼承人何秀碧之繼承遺產分割登記,請原告陳報被繼承人何秀碧自出生至死亡之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以補正本件原告聲請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之債權及物權行為之被告部分之當事人適格。
三、並請補正被繼承人何秀碧之其他繼承人即遺產分割債權行為人為被告,並補正起訴狀所載被告何**之真實姓名及地址及戶籍謄本。
四、再被告何雅雯業已死亡,請陳報被告何雅雯自出生至死亡之全戶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何雅雯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有無辦理拋棄繼承。
五、請依被告人數附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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