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6,中簡,3786,2017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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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78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建仁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09,676元,嗣原告於民國106年10月23日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變更聲明而請求被告應給付526,838元,是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26,83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2,210元,本件原告應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3,5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3,5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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