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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67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陳文郁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被 告 創作多媒體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黃正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創作多媒體科技有公司、黃正平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60,10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創作多媒體科技有限公司於民國102年9月18日邀同被告黃正平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週轉金貸款,金額新臺幣(下同)60萬元,借款期限5年,自102年9月18日起至107年9月18日止,並約定借款人應負擔利率為2年期定期郵儲金機動利率即1.095%加碼1.45%即借款利率為2.545%,又借款經視為全部到期,其利率並自轉入催收款項時,自轉催收款日起改按借款利率加年息1%即3.545%固定計算,除按上項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約定借款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
詎被告即債務人創作多媒體科技有限公司僅繳款至105年8月18日即未再依約清償本息,迄今尚積欠本金260,103元及附表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黃正平係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故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本件原告請求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沒有錯。但伊係因上游倒掉,致伊沒有產品可賣,經濟發生困難等語。
三、法院之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一般放款放出查詢單、利率查詢資料、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變更登記表為證,被告對積欠本金、利息、違約金之金額亦不爭執,至被告辯稱:因上游廠商倒閉,致伊無產品可賣,經濟發生困難云云,尚非得拒絕履行清償之合法事由,自非可採,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二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本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附表:
┌─────┬──────┬───┬──────┬───────┐
│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利息週│違約金計算期│違約金計算方式│
│(新臺幣)│ (民國) │年利率│間(民國) │ │
├─────┼──────┼───┼──────┼───────┤
│260,103 │自105年8月18│2.545 │自105年9月19│逾期在6個月以 │
│ │日起至106年 │% │日起至清償日│內者依左列利率│
│ │2月17日止 │ │止 │10%,逾期超過│
│ ├──────┼───┤ │6個月者就超過 │
│ │自106年2月18│3.545 │ │部分,則依左列│
│ │日起至清償日│% │ │利率20%計算。│
│ │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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