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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聲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慈惠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旻勳
相 對 人 吳鴻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萬零參佰參拾元後,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10711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關於如附表所示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6年度中簡字第3545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裁判確定、和解、撤回或其他原因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足供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停止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10711號清償債務款執行事件關於如附表所示動產(下稱系爭動產)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
經查:
㈠、相對人持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463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系爭動產為強制執行,現由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6年度司執字第110711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受理中並已查封系爭動產,是系爭強制執行之程序尚未終結,而聲請人業已對相對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現由本院審理中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強制執行卷宗及本院106年度中簡字第3435號第三人異議之訴卷宗查閱屬實,經核認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強制執行程序,於法尚無不合。
又為確保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得獲賠償,並兼顧兩造之權益,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㈡、聲請人應提供之擔保金,依前揭說明,本院酌定擔保金額時,應僅斟酌相對人未能即時受償所受之損害額定之;
本院審核系爭強制執行案卷結果,相對人所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固為60萬元及利息,然聲請人請求排除系爭強制執行之系爭動產價值,依系爭強制執行卷內所附鑑定報告書所載之價額共73,000元(如附表所示),則本件執行名義所載之債權額已高於系爭動產之價值,則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之損失,依其未能即時受償之損害額即應以系爭動產之價值73,000元定之,並以相對人遲延收取上開數額之法定利率即年息5%利息計算損害。
㈢、再者,聲請人所提起之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依其訴訟標的金額應適用簡易程序,且未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數額,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至二審判決即告終結,其期間可推定為2年10個月(參照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條規定,民事簡易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期限10個月、民事第二審審判案件期限2年),依此計算,則相對人因停止強制執行未能即時受償之可能損害金額為10,330元【計算式:73,000元×5%×(2年+10/12)=10,3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院認為聲請人應供擔保之擔保金額以10,330元為適當。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附表: 幣值:新臺幣/元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 單 價 │金 額 │備註(系爭強制執行事│
│ │ │ │(新臺幣)│(新臺幣)│件原查封物品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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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牛樟椴木 │4個 │3,000元 │12,000元 │ 19 │
├──┼─────┼─────┼─────┼─────┼──────────┤
│2 │牛樟椴木 │7個 │4,000元 │28,000元 │ 20 │
├──┼─────┼─────┼─────┼─────┼──────────┤
│3 │牛樟椴木 │4個 │5,500元 │22,000元 │ 21 │
├──┼─────┼─────┼─────┼─────┼──────────┤
│4 │牛樟椴木 │2個 │5,000元 │10,000元 │ 22 │
├──┼─────┼─────┼─────┼─────┼──────────┤
│5 │蟾蜍木彫 │1個 │1,000元 │ 1,000元 │ 23 │
├──┼─────┴─────┴─────┴─────┴──────────┤
│ │合計:73,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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