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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06號
原 告 劉姿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嘉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5,5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4,5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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