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民事-TCEV,106,中補,1155,2017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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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155號
原 告 謝明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天成小客車租賃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000元(即本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本票金額),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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